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力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2-09-3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郫都区力源副食经营部(以下简称力源经营部)。

五芳斋公司系第331907号“五芳斋”注册商标权利人。20046月,“五芳斋”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5月,五芳斋粽子制作技艺被文化部授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51222日,“五芳斋”商标被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续确认为嘉兴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161月,“五芳斋”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续确认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611日至20181231日。商务部曾将“五芳斋”商标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9524日,五芳斋公司的代理人徐某在力源经营部内公证购买了四袋包装标识为“五芳斋”的粽子和一盒标识为“五芳斋”的咸鸭蛋,经营人员将上述粽子和咸鸭蛋装入标识有“五芳斋 缤纷五芳”字样的包装盒交给徐某,但该包装盒并非由五芳斋公司提供。五芳斋公司以力源经营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力源经营部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芳斋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五芳斋”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功能,即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来源。此外,商标也具有保障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品信誉等衍生功能。包装作为商品与消费者的纽带,不仅具有保护、存放、方便携带商品的功能,特定的包装还承载着区分商品来源、品质的作用,是商标功能的体现和延伸。由于力源经营部提供的包装盒上使用了与五芳斋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使该包装盒内的商品是五芳斋公司生产,但力源经营部未经许可将其销售的五芳斋公司散装商品使用被诉侵权包装盒进行包装,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力源经营部销售的是五芳斋公司的特定礼盒商品,从而对该商品的价格、系列、质量等产生混淆,损害五芳斋公司注册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故判决力源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五芳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具有识别商品和指示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通常情况下,侵犯商标权就是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商标还具有品质保障功能,行为人未经许可将散装正品装入标注有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仿制礼盒中,不仅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承载的信誉、品质等产生混淆和误认。现实生活中,散装正品与礼盒装正品的质量、功能和社会评价均有差别。消费者购买到仿制礼盒商品后,容易误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礼盒商品质量等与散装商品价格、系列、质量等一样,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权利人的品牌声誉。因此,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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