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阵阵驼铃,今朝汽笛轰鸣。从成都国际铁路港出发,一条钢铁“巨龙”载着“四川造”的汽车、电脑、茶叶、花木,笃行向前,跨越山海,通达世界。伴随共建倡议提出,沿线城市迎来发展新机遇,青白江区作为四川乃至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经济枢纽,成为四川、成都链接世界的桥头堡,越来越多的“四川造”将会搭载中欧班列奔赴世界各地。
为进一步服务“川货”出海,助力企业做好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及风险应对,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积极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信息,从政策引导、法律保障、国际合作等多个维度出发开展政策解读,助力企业“走出去”。
德国作为欧洲的重要经济体之一,其市场影响力和创新实力不容忽视。德国与中国的贸易关系非常紧密,双方在货物贸易、双向投资等方面有着深度交融和紧密联系,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2023年德国和中国的双边贸易额为2531亿欧元,中国连续第八年成为德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
这一期,让我们走进德国。
(一)德国专利种类
1.发明专利
(1)定义
用于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发明。
(2)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20年。
(3)延展期限
自(国际)申请日第3年起每年缴纳延展费。
2.实用新型
(1)定义
用于保护授予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且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
(2)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10年。
(3)延展期限
分三个阶段,从(国际)申请日起第4-6年、第7-8年、第9-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
(1)定义
用于保护产品的外观和设计。
(2)保护期限
自申请日起25年。
(3)延展期限
分四个阶段,自(国际)申请日起第6-10年、第11-15年、第16-20年、第21-25年。
(二)申请途径
1.途径一:《巴黎公约》途径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称,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希望获得保护的所有巴黎公约缔约国分别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流程:在中国申请后,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德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不要求优先权,也可以直接就技术方案在中国进行保密审查后向德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2.途径二:PCT途径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再以该国际申请为基础进入德国国家阶段。
申请流程:在中国申请后,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向德国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申请或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之后再向德国专利局登记。
(三)特别制度
实用新型分离程序(branch off):德国《实用新型法》规定,申请人先在德国就同一发明提出一项有效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用新型申请时同时提出一份声明要求享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对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的,也适用于实用新型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的优先权,实用新型的分离可以在专利申请结束或者可能的异议程序终结当月月底之日起两个月内行使,但最长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十年内行使。
上述的专利申请包括德国专利或专利申请、指定德国的欧洲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指定德国的PCT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德国允许从德国发明专利申请、欧洲专利(EP)申请或PCT国际申请分支出一个或多个实用新型申请,只要基础申请处于以下任一状态的规定期限内,即申请被撤回、视为撤回、被驳回、授权未生效或异议程序审结的当月最后一日起两个月内,但最长自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10年内行使。
实用新型分离制度使得申请人可以基于一件专利申请分出一个实用新型申请,而该专利申请的状态不受影响。
德国专利布局策略
1.专利布局
通过合理布局,可以在关键技术领域构建起具有竞争优势的专利组合。
2.优先申请
对于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创新技术,应优先选择申请国际专利;在竞争对手之前获得保护,防止侵权风险。
3.跟踪政策法规
关注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申请策略,以降低潜在风险。
4.技术创新与改进
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注重技术创新与改进,提高专利的质量和保护效果;通过不断优化技术方案,增强自身竞争力并降低侵权风险。
5.风险评估与预警
在申请际专利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以降低潜在风险。
6.合理利用条约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利用不同国际条约(如PCT、巴黎公约等)的优势进行专利申请。
德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一)德国专利诉讼体系
基于德国的司法分权原则,侵权诉讼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无效由不同法院审理,具体如下所示。
侵权诉讼由德国州法院负责审理,而专利无效诉讼由德国专利法院进行审理。在侵权诉讼中,管辖法院依照专利推定有效原则进行侵权案件的审理,且法院无权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作出判断。如果被诉侵权人认为涉案专利存在无效理由,应该被无效,则需要向德国专利法院提出专利无效诉讼。此时,管辖侵权诉讼的州法院需要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德国专利法院对专利无效诉讼作出判决并确定涉案专利是否有效以后,州法院再恢复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二)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1.专利、实用新型的无效和强制许可
在德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无效程序在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进行。
(1)一审程序
联邦专利法院是独立自治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审查部或专利部的决定、不服实用新型注册部或实用新型异议部的决定而提起的申诉、宣告专利、实用新型无效的诉讼和强制许可的诉讼。
(2)二审程序
针对联邦专利法院的申诉审议庭做出的关于上述申诉或者关于维持或者撤销专利的决定,申诉审议庭在决定中允许提起法律上诉的,或者诉讼程序存在缺陷的,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侵权诉讼
《德国专利法》第143条对关于专利民事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作出了具体规定,“不论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的标的额大小,德国州法院的民事庭负责审理有关专利民事侵权而提出的诉讼”。专利侵权诉讼的第一审由州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进行管辖,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州高等法院。如果对德国州高等法院所做出的判决不服,可以继续上诉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但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即需要经过州高等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的同意,且只有关于法律问题的争议才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为确保专利案件的办案公正和有效,专利侵权事务被集中到以下12个地方法院专设的专利法庭,主要包括慕尼黑专利法庭、纽伦堡专利法庭、曼海姆专利法庭、法兰克福专利法庭、萨尔布吕肯专利法庭、埃尔福特专利法庭、德累斯顿专利法庭、马格德堡专利法庭、杜塞尔多夫专利法庭、布伦瑞克专利法庭、柏林专利法庭和汉堡专利法庭。
另外,德国法律规定了以下两种纠纷必须经德国专利商标局设立的仲裁机构前置程序,即经仲裁不能达成有效协议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才会被受理:1.职务发明纠纷2.著作权许可纠纷。
诉讼应对策略
被诉时,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应对。
第一步:先评估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核对主张的知识产权与涉嫌侵权产品是否相符;
第二步:组建由内部人员和外部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的专利侵权应诉团队;内部人员负责整体把控方向、协调内外、提出合理要求等;外部专业人员负责诉讼策略制定、具体谈判和应诉事务等。
第三步:针对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书和证据材料中提出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分析评议,评议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以及分析评议涉诉专利权利是否稳定、可否被无效等。
第四步:明确应诉策略,如分析评议后决定应诉,应选择适当的应诉策略,包括:针对诉讼程序提出异议、进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及现有技术抗辩等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