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一、欧洲专利相关政策
(一)欧洲专利简介
1.欧洲专利的定义
通常所说的欧洲专利是指基于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是由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zation )下的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受理、审查和授权的欧洲地区专利,此项定义下的欧洲专利只有一种类型-欧洲发明专利。欧洲专利没有实用新型,而欧洲的地区性外观专利是基于欧盟体系,由欧洲知识产权局管理的知识产权局,不属于本文所定义的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组织是一个国际公共组织,由其缔约国在1977年依据《欧洲专利公约》而设立,享有行政和财政上的独立性,根据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负责在欧洲授权专利。欧洲专利组织的机构包括欧洲专利局 和行政委员会 (Administrative Council)。其中,欧洲专利局受行政委员会监督,其任务在于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对欧洲专利进行审查,欧洲专利局主要负责发明专利的受理、审查、授权等工作。同时,在 PCT 程序中,欧洲专利局既是受理局,也是检索和审查单位。欧洲专利局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专利局、中国专利局、韩国专利局并称世界五大专利局,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专利局。
欧洲专利名称主要语言包括:欧洲发明专利或欧洲专利(中文)、European patent(英文)、europäisches Patent(德文)、brevet européen(法文)。
在保护客体上,欧洲专利具有如下要求:
(1)对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只要是新的、包含创造性并且能在产业上应用的,应当授予欧洲专利(“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states that, for an invention to qualify for patent protection, it must be novel, have an inventive step and be industrially applicable”)
(2)发明创造必须要解决技术问题(“Inventions must solve technical problems”),仅仅为了解决商业问题,而缺少技术特征的方案是无法获得保护的。
(3)欧洲专利也不保护科学发现、科学理论以及数学公式,因为其不具有任何作用;美学创作因为缺少技术特征也不能获得欧洲专利保护;纯计算机软件,仅为一行行代码,也不能获得专利欧洲发明专利保护。
(4)信息的呈现其商业利用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尤其是以下主题的生物技术的发明,也不得授予欧洲专利,例如:克隆人类的方法;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特征的方法;对人类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使用;以及造成动物痛苦却对人类或动物没有实质性医学效用的改变动物基因特征的方法、及借助这些方法获得的动物。
(5)在三性方面,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发明专利应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要求,这与中国发明专利的三性要求一致。
2.保护期限
欧洲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开始计算。但从申请日第三年起,无论专利是否授权,每年需要向欧专局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直到授权。授权后的年费向欧洲专利生效的各成员国缴纳。
3.主管部门
欧洲发明专利的受理和审查部门为欧洲专利局(EPO,European Patent Office),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官方网址:www.epo.org。
4.保护地域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一项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在被指定的国家生效并获得保护,授权的欧洲专利在某一成员国生效后,其效力等同于该成员国的一件国内发明专利。
欧洲专利组织包括39个成员国,分别为阿尔巴尼亚(AL)、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瑞士(CH)、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英国(GB)、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冰岛(IS)、意大利(IT)、列支敦士登(LI)、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摩纳哥(MC)、黑山(ME)、马其顿(MK)、马耳他(MT)、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塞尔维亚(RS)、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圣马力诺(SM)和土耳其(TR),包含了欧盟所有的27个成员国。作为延伸国,波黑(BA)也承认欧洲专利在其国内的效力。
此外,欧洲发明专利的效力也同时在与欧专局缔结了双边生效协议、且协议已开始实施的国家得到承认,这些国家包括:摩洛哥(MA)、摩尔多瓦(MD)、突尼斯(TN)、柬埔寨(KH)和格鲁吉亚(GE)。
(二)欧洲发明专利申请途径及期限要求
1.直接申请不要求优先权(“direct route”)
直接向欧洲专利局递交新申请。无期限要求,但是需要先在国内进行保密审查。
2.直接申请要求优先权(“direct route”)
直接向欧洲专利局递交新申请。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需要在递交首次申请的12个月之内(即,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递交欧洲发明专利中请。需要先在国内进行保密审查。
3.PCT途径(“Euro-PCT route”)
通过PCT途径进入欧洲地区阶段,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期限是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三)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人选择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 欧洲专利局进行形式审查,首先审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以确认申请欧洲专利的申请日,接着审查是否要求了优先权以及是否及时缴纳费用等,如果上述审查合格,接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递交了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的表格和内容,译文,发明人信息等。
2.检索
形式审查通过后,EPO在实质审查阶段之前进行检索,下发检索报告。
3.公布
EPO将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时公布专利申请。
4.实质审查
为了继续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同时或在EPO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缴纳相应的审查费和指定费,满足相关要求后欧专局实质审查才会应请求启动。在实质审查中,欧专局将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将针对技术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碍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在收到审查意见时申请人应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
5.授权或驳回
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消除障碍,EPO则发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以寻求其他救济程序;如果专利申请不具有缺陷或经过答复消除了缺陷,审查通过,EPO将发出授权通知意向书。
6.公告和颁证
申请人支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后,EPO就会进行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和颁证。
7.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案进行生效。
(1)方案一:通过传统生效方式进行生效
在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中选择生效国生效,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实施翻译和缴费工作,在选择的生效国登记。生效手续应在3个月内完成。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缴纳年费。
(2)方案二:在欧专局登记单一专利
单一专利,又称“具备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由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将基于权利人的请求在参与单一专利体系并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成员国境内具有单一效力。单一效力登记请求须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一个月内向欧专局以本案程序语言正式提起,并同时提交专利文本的全文翻译。为维持单一专利的效力,仅需要向欧专局统一缴纳年费,而不必向成员国主管机构缴纳年费。
目前,单一专利覆盖国家包括: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I)、法国(FR)、意大利(IT)、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马耳他(MT)、荷兰(NL)、葡萄牙(PT)、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
(3)方案三:将传统生效方式与单一效力登记相结合
该方案集合了方案一和方案二,使得发明创造在单一专利覆盖的国家通过单一专利获得保护,在参与单一效力法律框架的欧盟成员国之外通过传统生效方式获得保护。
(四)所需资料
1.直接申请不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申请文件的英语、法语或德语译文。
2.直接申请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申请文件的英语、法语或德语译文、优先权号和优先权日。
3.PCT途径
PCT申请号、PCT公开文本的英语、法语或德语译文,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
(五)费用
申请阶段 |
申请费 |
135欧元 |
检索费 |
1520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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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费 |
685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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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费 |
1915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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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阶段 |
授权费 |
1080欧元 |
生效费 |
取决于选择的生效方式及国家 |
|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代理机构还需要收取服务费。 |
授权后的维持费如下表所示:
年份 |
第3年 |
第4年 |
第5年 |
第6年 |
第7年 |
第8年 |
第9年 |
10年后及每年 |
官费(欧元) |
690 |
845 |
1000 |
1155 |
1310 |
1465 |
1620 |
1775 |
(六)审查期限
一般情况审查周期为3-6年。
(七)特殊制度-- 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99条定义了欧洲专利的异议制度,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之日算起的九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欧洲专利局对所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通知。异议通知应写成书面的,附有理由的声明,且应缴纳异议费。
Article 99 Opposition:(1)within nine months of the publication of the mention of the gra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in the European Patent Bulletin, any person may give notice to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f opposition to that pat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Notice of opposition shall not be deemed to have been filed until the opposition fee has been paid.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00条规定了异议的理由,提出异议只能基于下述理由:(1)主题不属于专利保护的主题或者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没有充分清楚、完整地公布其发明以致本行业熟练技术人员不能实施发明(公开不充分);(3)主题超出了原来提出的申请的内容或者,如果专利是根据分案申请或者按第六十一条提出的新申请授予的,其主题超出了原来提出的在先申请的内容(修改超范围)。
Article 100 Grounds for opposition. Opposition may only be filed on the grounds that:(a)the subject-matter of the European patent is not patentable under Articles 52 to 57;(b)the European patent does not disclose the invention in a manner sufficiently clear and complete for it to be carried out by a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c)the subject-matter of the European patent extends beyond the content of the application as filed, or, if the patent was granted on a divisional application or on a new application filed under Article 61, beyond the content of the earlier application as filed.
二、欧洲专利布局策略
由于欧洲发明专利成员国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专利保护,企业在布局欧洲专利的时候,应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技术先进性、目标国家、费用预算等多方面的因素实施专利布局,具体建议考虑的方向主要如下。
(一)布局的总体策略
企业层面,需考虑企业自身的战略定位、研发的投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未来的市场情况与商业模式;竞争对手层面,需考虑竞争对手的战略、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对手合作关系与其专利实力与诉讼习惯。
(二)专利类型和数量上
产业层面,需考虑产业发展阶段、产业专利布局现状与变化情况;产品层面,需考虑产品的重要度、产品的成熟度、产品的原创性、产品的系列性。有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利用专利导航明确产品的技术脉络及专利情况,对产品进行FTO,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规避设计、专利布局等。
(三)在地域选择上
结合(一)中的总体策略确定的布局的国家和(二)中的专利类型和数量,结合欧洲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确定是申请欧洲发明专利到目标国家生效或者登记单一专利效力,或者PCT直接进入具体国家,或者通过巴黎公约直接进入国家。
(四)在布局时间上
对于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创新技术,应优先选择申请专利,特别是PCT国际专利;在竞争对手之前申请之前抢占优先权,便于后续获得保护,防止侵权风险。在后续的申请中,申请人应充分利用优先权制度、PCT国际申请制度,取得最合理的保护。
通过上述要点的确认,申请人应通过合理布局,在关键技术领域构建起具有竞争优势的专利组合。在实施申请策略的过程中,申请人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申请策略,主要包括:
1.跟踪政策法规
关注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申请策略,以降低潜在风险,例如最近欧洲专利的单一专利生效制度的变化,申请人应重点关注。
2.技术创新与改进
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注重技术创新与改进,提高专利的质量和保护效果;通过不断优化技术方案,增强自身竞争力并降低侵权风险。
3.风险评估与预警
在申请专利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或者实施申请策略的调整,以降低潜在风险。
4.合理利用条约
欧洲专利的缔约国较多,且适用的条约较多,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利用不同国际条约(如PCT、巴黎公约、单一专利制度等)的优势进行专利申请。
三、遇到诉讼如何应对
(一)组建专利侵权应诉团队
收到侵权警告函或者起诉书后,组建由内部人员和外部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的专利侵权应诉团队;内部人员负责整体把控方向、协调内外、提出合理要求、技术支撑等;外部专业人员负责诉讼策略制定、具体谈判和应诉事务等。
(二)确认事实关系
在收到侵权警告或起诉书以后,首先研究并确认警告函或起诉书中内容的事实关系,且需要了解对方的要求及目的。确认是否涉及侵害对方知识产权以及对方是否为相关权利人。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来判断:发送的主体是公司的负责人还是代理人;对方的知识产权是否处于有效期;是否明确指出对方的知识产权与我方产品及技术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记载侵权的证据和理由;对方的要求是否表达明确(请求损害赔偿、中止制造和销售等);我方需要回复的期限。
(三)明确对方的意图
在确认警告函/起诉书中的事实关系之后,需要明确对方目的。对方发送警告函/起诉书通常包含以下目的: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索求经济赔偿(等价或加倍)、请求我方将涉嫌产品撤出专利权保护的市场、销毁产品等。
可以通过聘用律师或代理人来协助完成上述内容,明确对方目的,通过合法手段尽可能地维护自身利益。
(四)判断侵权与否和无效事由
针对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书/警告函和证据材料中提出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分析评议先评估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评估可能的判决结果。
如果涉嫌侵权,分析涉诉专利权利是否稳定、可否被无效等。另外也可以提起不侵权抗辩,请求法院确定彼此双方的事实关系。通过不侵权抗辩,能够预防侵权判定并延长审理时间,减少损失。
(五)答复警告函/积极应诉
如果对方发送的文件为警告函,可以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和将采取的措施,谨慎地回答警告函,避免对方留存不利证据。
如果对方提起侵权诉讼,明确应诉策略,如分析评议后决定应诉,应选择适当的应诉策略,包括:针对诉讼程序提出异议、进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及现有技术抗辩等策略。也可以请求律师协助查询对方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专利权的嫌疑,或者是否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以提起反诉。
四、欧洲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欧洲的知识产权保护由欧盟各国依据欧盟的法规和指令来执行。欧盟根据其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如TRIPS协议等以及参考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制定针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法规和指令,其主要有:欧洲专利公约、第2004/48/EC号令以及欧盟关于诉讼的条例,如布鲁塞尔条例等。欧盟内的法律法规由各成员国负责执行。在各成员国内部,欧盟法应当优于成员国的国内法。由此,得以保证欧盟法律法规的统一实行。
(一)专利诉讼
在欧洲专利纠纷解决方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案进行纠纷解决。
1.成员国国内诉讼
目前欧洲的专利案件可在各个成员国国内进行诉讼活动。
2.统一专利法院管理
欧洲已建立了统一专利法院,负责涉及欧洲专利和欧洲统一专利相关的专利案件,如侵权和无效诉讼等案件,并且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仅对欧盟成员国开放。
统一专利法院是一个法院系统,包括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包括中央法庭(central division)、地方法庭(local division)和地区法庭(regional division)。中央法庭总部位于巴黎,并在慕尼黑设立分庭。地方法庭和地区法庭位于欧盟各成员国内。统一专利法院的上诉法庭设于卢森堡。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第32条,初审法院主要审理涉及欧洲经典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的各种类型的诉讼,具体如下。
(1)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和补充保护证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侵权诉讼以及相关抗辩,包括有关许可的反诉;
(2)关于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的不侵权声明的诉讼;
(3)关于临时保护措施和禁令的诉讼;
(4)撤销专利权和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诉讼;
(5)撤销专利权和宣告补充保护证书无效的反诉;
(6)因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所赋予的临时保护而产生的损害或赔偿的诉讼;
(7)涉及在授予专利权之前使用发明或发明先用权的诉讼;
(8)根据第1257/2012号条例(EU)第8条提起的许可赔偿诉讼;
(9)涉及欧洲专利局在执行第1257/2012号条例(EU)第9条所述任务时做出的决定的诉讼。
对于不属于统一专利法院专属管辖的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相关的诉讼,UPCA各缔约国的国家法院仍有管辖权。
由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将负责处理UPCA成员国范围内与单一专利和通过传统途径生效的欧洲专利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其判决结果适用于所有UPCA成员国。为了使专利权人能够逐步适应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和制度,UPCA设置了过渡期(目前初步定为7年,可延长至14年)。在过渡期内,对于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UPCA成员国范围内生效的欧洲传统专利(Bundle Patents)来说,与其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将受到成员国国家法院以及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同时,在过渡期内,还设置了“退出(opt-out)”程序,允许专利权人通过提出“退出”请求,使得通过经典欧洲专利途径在UPCA成员国生效的欧洲专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而仅受到本国国家法院管辖。
3.布鲁塞尔条例下跨境诉讼
在欧盟范围内,由于其较大的人员流动性和较高的贸易自由度,经常会涉及在欧洲多国同时发生侵权行为。如果在每个发生侵权行为的国家都提起国内诉讼,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将导致同一案件的判决不一致。跨境诉讼问题在欧盟境内主要依据《布鲁塞尔条例》来解决。依据布鲁塞尔条例,欧洲专利侵权诉讼可以挑选一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来提起。由该法院作出的判决,以及判决结果的承认和执行,不需要其他国家的法院再次审理。依据布鲁塞尔条例的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是被告人居住地所在国的法院、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如果同时在多个国家发生侵权行为,则多个国家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同时在两个法院或多个法院提起诉讼,一旦最先受理法院作出了管辖决定,即其具有管辖权,则其它法院将拒绝管辖并且这些法院不能否认最先受理法院的管辖权。
(二)仲裁
1.统一专利法院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仲裁
统一专利法院在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设置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为解决欧洲传统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相关的争议提供支持。法院可以与当事人探讨利用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提供的机制达成和解的可能性。
2.各国仲裁机构仲裁
欧洲专利纠纷,也可以根据纠纷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要求在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专利无效
(1)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对成员国的欧洲专利和欧洲统一专利相关的专利无效案件进行审理;
(2)通过传统方式生效且不受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专利、通过opt-out方式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管理的无效案件,由对应的成员国依据其法律法规进行审理。无效的理由包括:
①不属于专利保护的主题或者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②对发明未作出足够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技术领域的熟练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公开不充分)
③主题超出了该专利申请提交时的内容,或如果该专利在分案申请或者根据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一件新的申请被撤予专利时,其内容超出了在先申请的范围;(修改超范围)
④欧洲专利赋予的保护范围扩大;(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⑤专利权所有人按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无权获得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