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来自中国的欧盟外观设计申请需求也在持续增长。在2022年和2023年,中国是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量最多的国家。这不仅彰显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与品牌意识的提升,也反映了中国设计创新能力的蓬勃发展。
外观设计,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直接体现,更是激发设计创新、丰富市场供给、满足消费者多元需求的重要驱动力。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变化,外观设计领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但同时也面临着侵权假冒、不正当竞争等严峻挑战。
这一期,我们走进欧洲,了解欧洲外观设计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一、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相关政策
(一)欧共体外观专利简介
2001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2002年该条例正式实施。此条例旨在为欧盟外观设计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
1.名称及保护客体
欧共体外观设计分为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CD)和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UCD),本文中以下内容均指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CD),其名称如下:
(1)中文名称: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或“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式欧共体外观设计”);
(2)英文名称: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简称“RCD”);
德文名称:eingetragenes Gemeinschaftsgeschmacksmuster(简称“eGGM”);
(3)法文名称:dessin ou modèle communautaire enregistré(简称“DMCE”);
(4)意大利文名称:disegno o modello comunitario registrato(简称“DCR”);
(5)西班牙文名称:dibujo o modelo comunitario registrado(简称“DCR”)。
保护客体系由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材料和装饰物组成的产品外观均可进行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登记。
2.保护期限
注册欧共体外观设计的初始有效期是5年,可以续展4次将保护期延长到25年。每次续展需要缴纳维持费以维持外观设计的有效性。
3.主管部门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负责注册外观设计的登记,总部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官方网址:https://www.euipo.europa.eu/en。
4.保护地域
RCD具有排他性的权利,RCD权利人享有在欧盟成员国中有效的外观设计专有使用权和可以阻止第三方在欧盟境内使用该外观设计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制造、销售、提供销售、进出口、存储含有他人RCD或与他人RCD实质相同的产品。上述权利在欧盟全境统一有效。
目前,欧盟包括27个成员国,分别为奥地利(AT)、比利时(BE)、 保加利亚(BG)、 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 意大利(IT)、 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 马耳他(MT)、荷兰(NL)、 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 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
(二)申请流程
注册欧共体外观设计采用注册制,欧盟知识产权局仅根据以下两个绝对核驳事由对申请进行审查:(1)主要对象是否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2)外观设计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欧盟知识产权局不会对现有设计进行检索,也不会对实质授权条件(新颖性、独特性)进行审查。
审查周期约为15天,申请流程主要包括:(1)提出申请:向EUIPO递交申请文件;(2)EUIPO进行形式审查,文件合格则在2周内进行登记,颁发登记证书,EUIPO只提供电子文件形式的外观注册证书,不提供纸质证书;文件不合格则发布补正通知书,在申请人补正合格后授权,如果无法补正克服缺陷,则驳回。
(三)申请途径及期限
1.直接申请
不要求优先权,无期限限制;欧共体外观存在“宽限期”,允许申请人在首次公开该外观设计的1年之内保留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发明人自己的公开在1年之内不会影响其新颖性。
2.要求优先权直接申请
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
(四)申请所需资料
申请所需资料主要包括:(1)外观设计的英文名称、分类;(2)申请人、发明人信息;(3)符合像素要求的视图(如要求优先权,应于优先权文件中的视图一致,每个外观最多7个角度的视图);(4)外观设计简要说明;(5)如要求优先权,应提供中国的优先权申请号和申请日、优先权副本扫描件及其英文翻译。
(五)申请费用
申请阶段 |
注册费 |
230欧元 |
公告费 |
120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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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350欧元,如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还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
(六)续展费用
欧共体外观在每次5年到期时如需继续进行保护,则应缴纳续展费,4次续展费用按当前规定如下:
次数 |
第1次 |
第2次 |
第3次 |
第4次 |
官费(欧元) |
90 |
120 |
150 |
180 |
权利人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在前述6个月期间未能办理的,申请人有6个月的宽展期申请续展,申请宽展的费用将高于外观设计到期日之前6个月内提交的续展费用。
二、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检索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牵头、世界范围内多个知识产权局共同参与了一个外观设计信息共享与检索工具项目,该项目建设了DesignView数据库。欧盟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2024年5月16日发布的新闻公告显示,DesignView数据库的外观设计图像检索功能的覆盖范围已于2024年5月6日扩大覆盖至包括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局和地区局(如: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的全部外观设计。该数据库现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大的免费在线外观设计数据库。
用户可以通过DesignView在线检索工具,对已加入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局的外观设计信息进行检索。DesignView数据库入口:https://www.tmdn.org/tmdsview-web/#/dsview。
三、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布局策略
在欧盟外观设计成员国申请外观设计保护,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申请:(1)申请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CD);(2)在具体的目标国家(例如德国、法国等)申请成员国的外观设计专利;(3)基于海牙体系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指定欧盟;(4)基于海牙体系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指定目标国家。
因此,申请主体可以基于需要保护的地域、企业的经营策略和商业模式、外观注册费用等方面综合确定采用哪种策略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以下给出几种布局建议:(1)如果产品的目标国家较少且非常明确,并且希望节省费用,可以选择直接到目标国家注册外观设计;(2)如果产品的目标国家只有欧盟成员国,且目标国家较多或者目标国家不明确,且希望节省费用,建议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RCD);(3)如果目标国家包括少数几个明确的欧盟成员国,且还有其他地区的海牙体系内成员国,则可以考虑基于海牙体系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指定目标国家;(4)如果目标国家包括较多欧盟成员国或者欧盟成员国的目标不明确,且还有其他地区的海牙体系内成员国,则可以考虑基于海牙体系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指定欧盟。
四、遇到诉讼如何应对
由于欧共体外观设计不会对实质授权条件(新颖性、独特性)进行审查,相同产品是可以有多个欧共体外观设计,公开过的产品也可能申请欧共体外观设计,部分欧共体外观设计的稳定性并不好。
遭遇侵权诉讼时,首先考虑欧共体外观设计的无效,最常见的是攻击对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性,可以从以下方面出发重点寻找证据明对方专利缺乏新颖性和独特性:(1)检索是否存在更早登记的外观专利;(2)尝试寻找申请日之前销售链接销售记录;(3)查找参展信息、新闻等,尝试寻找外观设计产品在申请日前进行过展出。
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发明专利更加简单,对技术的专业度要求不高,但被诉侵权人收到侵权警告函或者起诉书后,仍应加以重视,联合专业法律人员应对步骤主要如下。
(一)组建应诉团队
收到侵权警告函或者起诉书后,组建由内部人员和外部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的应诉团队;内部人员负责整体把控方向、协调内外、提出合理要求等;外部专业人员负责诉讼策略制定、具体谈判和应诉事务等。
(二)确认事实关系
在收到侵权警告或起诉书以后,首先研究并确认警告函或起诉书中内容的事实关系,且需要了解对方的要求及目的。确认是否涉及侵害对方知识产权以及对方是否为相关权利人。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来判断:发送的主体是公司的负责人还是代理人;对方的外观设计是否处于有效期;是否明确指出对方的外观设计与我方产品及技术之间的关系;是否明确记载侵权的证据和理由;对方的要求是否表达明确(请求损害赔偿、中止制造和销售等);我方需要回复的期限。
(三)明确对方的意图
在确认警告函/起诉书中的事实关系之后,需要明确对方目的。对方发送警告函/起诉书通常包含以下目的: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索求经济赔偿(等价或加倍)、请求我方将涉嫌产品撤出专利权保护的市场、销毁产品等。
可以通过聘用律师或代理人来协助完成上述内容,明确对方目的,通过合法手段尽可能地维护自身利益。
(四)判断侵权与否和无效事由
针对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书/警告函和证据材料中提出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分析评议先评估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评估可能的判决结果。
如果涉嫌侵权,分析涉诉外观设计权利是否稳定、可否被无效等。另外也可以提起不侵权抗辩,请求法院确定彼此双方的事实关系。
(五)答复警告函/积极应诉
如果对方发送的文件为警告函,可以根据以上分析结果和将采取的措施,谨慎地回答警告函,避免对方留存不利证据。
如果对方提起侵权诉讼,明确应诉策略。
当然,为了规避侵权风险,企业和个人最好在研发、制造产品之前进行充分的检索与分析,例如进行FTO,如涉及侵权,则提前进行技术规避或寻求技术转让或许可,避免出现专利侵权的被动情况。
五、欧盟外观设计纠纷解决机制
(一)专利诉讼
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注册外观设计后,权利人可以发出停止函,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向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国内提起民事诉讼,任何一个法院发出的命令在全部欧盟成员国内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仲裁
2017年欧盟知识产权局下设一个调解中心,用于为当事人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替代性争议解决。2023年11月22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宣布调解中心正式启动运营。
新成立的欧盟知识产权局调解中心提供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服务,包括:调解、出具专家意见、ADR在线平台和提供线下调解所需的会议设施等。现阶段,前述服务面向以下两类当事人开放:1)欧盟知识产权局前的第二审双方对抗程序(inter partes proceedings)的当事人,以及2)欧盟知识产权局前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欧盟商标的异议程序和撤销程序、欧盟外观设计的无效程序)的中小实体当事人。一个典型的调解案件通常会经过五个步骤,具体如下。
1.启动调解
如前所述,调解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启动。
2.程序中止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调解,欧盟知识产权局将中止正在进行中的相关程序(如申诉程序或异议程序),直至调解结束。
3.指定调解员
调解中心会向当事人推荐可能的调解员候选人并请双方当事人指定调解员,调解中心还会向当事人和调解员发送调解协议模板并请其签署;不过此步骤不适用于由本案审查员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4.调解
在会见双方当事人之前,调解员可以请双方提交简要的案情描述并请其表明各自所持立场,并核实参与调解的当事人授权代表的身份信息、调解会见的方式(线上还是线下)和具体时间表;在确定前述要点之后,调解员可能会主持数次调解会见以促成双方当事人就纠纷主要事项进行磋商和沟通。
5.结束调解
调解结束时,调解员会正式向各方进行确认,并将调解结果通知调解中心。调解中心随后将通知相关程序的负责部门(如申诉部门或异议部门)以结束相关程序的中止状态,当事人可能需要根据调解结果采取一些后续行动,从而确保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中规定的义务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前得到履行。当事人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有)将被严格保密,也无需提供给调解中心,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将协议交存至调解中心存档。
在费用方面,如果当事人选择欧盟知识产权局的ADR服务来解决其争议,除了其在相关程序中已支付的费用(如申诉费或异议费等)之外,无需再向欧盟知识产权局进一步支付费用。如果ADR是在线上或在欧盟知识产权局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总部进行的,那么该服务是免费的;但如果调解在欧盟知识产权局位于布鲁塞尔的办公室进行,则欧盟知识产权局将一次性收取一笔750欧元的费用用于支付调解员的差旅费和住宿费。
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其新闻公告中指出,调解中心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以补充性、自愿性、保密性、灵活性和简便性为主要特征的争议解决方案,从而有效避免复杂的诉讼程序及其对应的高昂开支,这对于中小实体当事人以及跨境案件的争议解决尤其具有吸引力。
(三)专利无效
欧盟外观设计的申请程序中只进行实质审查,并不对实质授权条件(新颖性、独特性)进行审查,也不会审查该申请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外观设计注册后,第三人可以通过EUIPO提出无效申请。已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将适用于整个欧盟。一旦被无效,即视为权利自始即不存在。即便是已期满失效或已放弃的注册外观,也可以提出无效。
1.无效理由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CDR)规定的无效理由包括:(1)不符合RCD第3条(a)款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2)违背政策和道德;(3)法院判决权利人无该项RCD所有权;(4)复杂产品的不可见组成部分;(5)产品由技术特征而非外观特征所代表外观设计;(6)产品包括了精确的形式和尺寸的特征,这些特征的作用是以便允许包含该设计的产品或应用该设计的产品与另一产品机械连接或放置在另一产品的内部、周围或相抵接时,以便任一产品都可以执行其功能;(7)不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8)与在先权利冲突;(9)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特殊标志;(10)未经授权而使用了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11)不适当的使用旗帜和其他符号。
无效请求应包括有关的证据、事实以及争辩,以支持无效理由。以缺乏新颖性或独创性为由提出无效,应说明和复制破坏新颖性或独创性的在先设计,并出具在先公开的证明文件:如报纸或杂志广告、国际展会上发行的产品手册等已公开的出版物(及其译文),或是可证明外观设计产品在先销售公开的销售合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海关清关材料及相关产品销售账单等证明材料(及其译文)。
2.无效程序
无效程序包括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1)书面程序
EUIPO受理无效请求后,将转达权利所有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一般为2个月)内予以答复。如超过规定期限未收到任何答复或延期请求,则EUIPO会直接就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有关事实、证据及争辩做出决定。如权利所有人在答复意见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争辩,EUIPO会转达无效请求人,同样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2个月)予以答复。直至其中一方逾期未答复,或答复中不再包含新的事实、证据或争辩时,EUIPO会通知双方书面程序结束,准备做出最终决定。
(2)口头程序
如EUIPOI认为口头程序是有用的,可应无效程序任何一方请求或自行召开口头程序。口头程序召开前,EUIPO通常会先出具一个初步的看法以及认为需要讨论的要点,这些内容会事先在传票中通知参与口头程序方。口头程序一般是公开的,除非举办口头程序的单位认为公众的出席可能致使参与口头程序的其中一方处于严重不合理的劣势。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口头程序较少。
如无效请求人撤回请求;或权利所有人放弃权利;或共同体外观中途失效而无效请求人无意继续;或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无效程序自动终止。
3.审理周期
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无效案例,初步统计了部分个案,官方自收到无效请求到做出无效决定一般历时1年左右,快的6-8个月,慢的可达14个月以上。
4.救济途径
对官方最终决定不服的,可自无效决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上诉至上诉委员会。超过无效决定通知日起4个月未声明上诉理由的,视同上诉未提出。对上诉委员会最终裁定不服的,可最终上诉至欧共体外观一审法院(自上诉委员会的决定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至一审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可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进一步上诉,应根据欧共体外观二审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确定。二审法院的判决也应适用于其所在国家有关进一步上诉的规定。